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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完成一半,eTag用戶免手續費~

目標達成一半,雖然不知道是不是我向監察院陳情之後的成果。但仍須繼續努力達成另一半的目標:對於已收取之手續費應全額退款給用路人。

遠通電收,還給我手續費三筆15元!這個口氣有點像柯董,恭喜他最近喜獲麟兒。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06/35682259/非eTag用戶免手續費

以下為103年2月5日向監察院陳情案件內容
【一、事實經過】
對於未申辦eTag民眾,於非遠通電收繳納通行費需支付5元手續費,相當不合理。高速公路局回復:ETC係屬BOT案,政府零出資,由民間業者(遠通公司)負責ETC系統建置與營運。

依據契約,遠通公司為代收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公司,各查詢、儲值、繳費據點(如4大超商或遠傳等)全權由遠通公司透過商業談判方式合作。竟然全權委託遠通公司,為何遠通電收可以經由商業談判方式,加收民眾五元收續費。

過去民眾通過高速公路,當場繳費即可,現在要三天後才能繳費,而且未申裝該公司設備,到便利商店繳費竟要手續費5元,雖於該公司相關據點繳費,無需付手續費,但該公司據點並不多。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高速公路局瀆職:並未監督遠通電收違法收取手續費一事。

依照中央法規及高公局相關法規,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既已接收高公局之委託,何以還向民眾收手續費。

雖該案為政府零出資,遠通電收當初即以該條件得到該委託案,何以後續向用路人收取手續費,勢必違反契約及採購法相關規定。

要是遠通此舉合法,未來中央政府所有招標案,政府都可以免出資,任由廠商向民眾收費已獲取所需利潤,此舉合理嗎?

【三、具體訴求】
即刻取消收取手續費,對於已收取之手續費應以退回繳款人。
  
【四、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清單】
103年1月2日及1月14日向高公局局長信箱陳情函件
103年1月13日及1月28日高公局局長信箱回復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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