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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公費來選舉?臉書全都見~
公費選舉玩笑話;貪瀆事件?;比謝啟大委員回任事件還誇張;涉嫌違法事實「粉絲頁」全都見;涉嫌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貪汙治罪條例、刑法

原來新北市政府領全國之先,這難道是要率先執行「公費選舉」嗎?總統府果然落後許多,要不然我幹嘛去年九月就辭去總統府機要編審的職務。這當然是開玩笑的說法,不過,這是不是一件貪瀆事件呢?辭職就沒事了嗎?這則新聞只有某平面媒體地方版報導,而且還只偏重兼任國民黨黨職部分。

若謝啟大委員回任市府事件都可以算的上瑕疵,那麼根據媒體引述陳文治議員的說法:「政治酬庸林讚枝前鄉長,聘以九職等機要秘書,月薪約七、八萬元,還無需打卡,並以督導北海岸及東北角清潔隊之名,挾行政資源經營選區、跑行程;三年多來,從市庫至少領走三百萬元」,若屬實不就太誇張了!台灣何時推動領公費來選舉的制度了呢?

而且涉嫌違法的事實,全部在當事人林讚枝臉書粉絲團上可以看見,若遭告發並起訴,說不定可能是第一位因為臉書粉絲頁的文章、照片作為起訴證據的公務員。不過,真的!大台北的媒體不在意,這就會只是一頁新聞。

新聞中本黨(本人尚未被開除黨籍)新北市黨部張逸華主委的見解沒錯,區黨部主委為無給職、榮譽職,因為是無給職,在「實務」上可能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但林讚枝機要秘書卻涉嫌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他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1項之規定,在機關組織內,除政務官與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人員。

不計算本人相遇無數的場合,就其林讚枝粉絲團的行程照片,就可以發現他穿戴的背心不繡單位名:新北市環保局,而是繡上「國民黨徽」與朱立倫市府行政團隊,難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又這麼剛好朱立倫市府團隊機要秘書是他文宣中強調的字眼。

此外,還可能違反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林讚枝主委接受區黨部主委聘書那一天不就是上班時間嗎?臉書上行程中發送文宣的照片不就是政治活動嗎?當然如果有請假就不在此限。

利用公務時間跑自己的選舉或無關業務的行程,這些行為還涉嫌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22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而第 23 條應該沒有違反,因為其長官已經做了切割。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這還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以及涉嫌違反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法律見解歡迎留言討論,若有錯誤或不適用之處,歡迎指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公務人員服務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貪汙治罪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林讚枝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pages/林讚枝粉絲團/531014453678691
林讚枝主委接受市黨部頒發聘書: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222&aid=2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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